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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耿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423号原告耿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 判 员 乔俊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银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