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玉爻与彭美娟、林长平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玉爻,彭美娟,林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41号原告于玉爻,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被告彭美娟,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被告林长平,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玉爻与被告彭美娟、林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玉爻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长平名下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闽星花园11#楼503号的房屋一套,并提供陈而春(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210061314)名下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闽星花园10座403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玉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林长平名下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闽星花园11#楼503号的房产;二、查封陈而春名下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闽星花园10座403室的房产;上述房产所有人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2540元,由原告于玉爻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