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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00号原告党某某,女,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同某某,陕西省富平县某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缑某某,陕西省富平县某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宏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