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培利与临江市大湖村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利,临江市大湖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利,男性,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大湖村煤矿,地址临江市大湖村。法定代表人池溶。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张培利申请临江市大湖村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9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临江市大湖村煤矿应支付申请人张培利案款36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6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临江市大湖村煤矿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临执字第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