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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利波与朱启文、高永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波,朱启文,高永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张利波。委托代理人陈伟,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启文。被告高永丰。委托代理人朱启文。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201。负责人王跃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波诉被告被告朱启文、高永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利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