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聪利与路玉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利,路玉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刘聪利。被告路玉阳。原告刘聪利与被告路玉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刘聪利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崔书敏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盛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