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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聪利与路玉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利,路玉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刘聪利。被告路玉阳。原告刘聪利与被告路玉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刘聪利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崔书敏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盛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