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阎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