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侯广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7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许孝忠,行长。被告侯广普,男,生于1989年6月18日,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苏涛,男,生于1987年8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裴玉宗,男,生于1989年1月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被告侯广普、苏涛、裴玉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被告还清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 进审 判 员 尹受丽人民陪审员 曲歆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