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庭 长 承 办 人 撤 诉 , 请庭 长 审批。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陈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友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八 日书 记 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