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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庭   长 承                                   办                                   人                                    撤                                    诉                                   ,                                   请庭   长 审批。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陈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友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八                     日书 记 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