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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兴隆县大水泉乡黄土梁村村民委员会与孟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大水泉乡黄土梁村村民委员会,孟现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兴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兴隆县大水泉乡黄土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东磊,职务:主任被告孟现春,男,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大水泉乡黄土梁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大水泉乡黄土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孟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大水泉乡黄土梁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兴隆县大水泉乡黄土梁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爱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任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