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钮黎英与卢栓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黎英,卢栓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68号原告:钮黎英。委托代理人:孙建明、卢露,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栓千。原告钮黎英与被告卢栓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赟按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钮黎英的委托代理人卢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栓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此后,被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其他利息及本金均未归还,原告催讨未着,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0500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5年5月9日);3、支付2015年5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4、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此后,被告支付了至2014年10月9日止的利息。余款原告催讨未着,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栓千应支付原告钮黎英借款人民币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卢栓千应支付原告钮黎英借款利息人民币10500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015年5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月利率1.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叶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