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国清与梁更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清,梁更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50号原告梁国清,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梁更寿,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梁国清诉被告梁更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国清、被告梁更寿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国清诉称,2015年2月22日,梁更寿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青坑往茅塘方向行驶,15时35分许,当车行驶至青坑××移民区路口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左转弯驶入移民区路口梁国清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梁发胜)发生碰撞,造成梁更寿、梁国清、梁发胜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英公交认字【2015】第0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梁更寿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国清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梁发胜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3000元及误工费12600元的70%,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梁更寿一次性赔偿原告梁国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33000元,此款在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18000在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本案诉讼费474元,由原告梁国清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孔一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