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荣叶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荣叶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352号罪犯王荣叶,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住山东省苍山县,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苍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荣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庄衍玲、施冬义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女子监狱李楠、赵玲,罪犯王荣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荣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王荣叶假释,并当庭宣读了罪犯王荣叶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荣叶提请假释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荣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荣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秀梅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