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505号原告: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枢。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宗杰,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洪东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