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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琦与徐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琦,徐勉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76号原告周琦。被告徐勉进,武汉钢铁集团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废钢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琦诉被告徐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琦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琦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周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红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际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