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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小玲与朱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玲,朱建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沈小玲。被告:朱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玲与被告朱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麻杨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