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小玲与朱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玲,朱建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沈小玲。被告:朱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玲与被告朱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麻杨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