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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建香与曹建华、胡秋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菊香,曹建华,胡秋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夏菊香。被执行人曹建华。被执行人胡秋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香与被执行人曹建华、胡秋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建华、胡秋罗已履行部分义务,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建香与被执行人曹建华、胡秋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张 佐审 判 员  谭环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