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熊北海与徐浪林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北海,徐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熊北海。被执行人徐浪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北海与被执行人徐浪林侵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浪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熊北海与被执行人徐浪林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张 佐审 判 员 谭环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