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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湖南省道县道江镇濂溪山庄南路。法定代表人罗怀科,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系该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申请执行人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道法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在申请人所属富塘信用社处偿还了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某某已履行了判决义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