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贺飞、王玉泼与李全现、李友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李贺飞,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李陈村委会寨外13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12286830。申请执行人:王玉泼,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关集镇朱庄村委会关集街12-1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8008158096。被执行人:李全现,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天宫村委会小沟涯21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512206812。被执行人:李友,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友、李全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本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1836号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的标的为:320000、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执行费65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现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西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孔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