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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朱先强犯绑架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72号罪犯朱先强(又名朱先超),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先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4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3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朱先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先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先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院认为,罪犯朱先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先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