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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贾双明与方晓红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晓红,贾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晓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双明。上诉人方晓红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1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本院认为应以履行义务一方即交付货物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在浦江县辖区,故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