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10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罗咏梅与周绍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咏梅,周绍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10号附1号申请人:罗咏梅,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周绍彬,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罗咏梅申请对周绍彬、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案在保全过程中,申请人罗咏梅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的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咏梅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长 连婧妤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江 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