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谌志玲诉被告罗时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志玲,罗时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谌志玲,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时木,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谌志玲诉被告罗时木合同纠纷一案中,谌志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志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谌志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旭侠审 判 员 杨迎珍人民陪审员 翁安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