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学秀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湖大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湖大酒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孙学秀。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湖大酒店。经营者夏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秀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湖大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学秀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学秀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康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