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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川、苑某霞、杨某涛、赵某、杨某雪、杨某燕、杨某冬、祁某芝、杨某路、霍某莉等10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川,苑某霞,杨某涛,赵某,杨某雪,杨某燕,杨某冬,祁某芝,杨某路,霍某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某友山,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单位资产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峰,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杨某川,男,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苑某霞,女,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某涛,男,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赵某,女,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某雪,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某燕,女,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某冬,男,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祁某芝,女,199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某路,男,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霍某莉,女,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川、苑某霞、杨某涛、赵某、杨某雪、杨某燕、杨某冬、祁某芝、杨某路、霍某莉等10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7月6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某川、苑某霞、杨某涛、赵某、杨某雪、杨某燕、杨某冬、祁某芝、杨某路、霍某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某文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雪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