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安秉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丽华。被执行人上海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阮丽琼。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及逾期利息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实际经营地址不明,其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