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中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学智诉斯庆巴图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智,斯庆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40号申请人王学智,男,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海原县关庄乡被执行人斯庆巴图,男,蒙古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司机,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原告王学智诉被告斯庆巴图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乌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学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斯庆巴图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申请人王学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斯庆巴图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