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孔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刘某。被告孔某。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薛 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