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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朋与王宝俊、青岛海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王宝俊,青岛海鑫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40-1号申请执行人王朋。被执行人王宝俊。被执行人青岛海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俊。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朋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海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漳州二路支行22×××09账户存款2928514.42元。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漳州二路支行对本院冻结的存款提出执行异议,正在执行听证过程中。此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