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国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国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王某。被告: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国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盛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