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翁利丽申请执行翁德华、龚卫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127-1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翁利丽。被执行人翁德华。被执行人龚卫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余广东申请执行翁德华、龚卫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翁利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义务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郑妍梅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