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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田红梅与郭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郭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田某甲,女,1968年生。委托代理人张自洁,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某乙,男,1971年生。委托代理人张鹏,开封市顺河区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田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田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对被告郭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田某甲承担。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王建付二〇一五年���月八日书记员  赵辰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