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燕与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孙燕。委托代理人:章剑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长虹,男。被告: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与天山路交叉口观湖苑1号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923033-3。法定代表人:仰智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金桥,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磊,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孙燕诉被告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孙燕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169元,减半收取47584.5元,由原告孙燕负担。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如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