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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月萍、袁红萍与于林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月萍,袁红萍,于林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袁月萍。申请执行人:袁红萍。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袁月萍、袁红萍委托代理人:袁燕红,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余姚市兰江街道江南新城东区6幢401室,现住余姚市丈亭镇寺前王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411303866。被执行人:于林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月萍、袁红萍、袁燕红与被执行人于林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执行款65000元,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司法拘留15天。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