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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宝龙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宝龙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76号罪犯刘宝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作出(2006)威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宝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宝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被评���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宝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记功奖励一次,2014年4月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宝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假释期内又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刘宝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宝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0月12日至2020年2��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