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玛电梯有限公司,四川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95号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四川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1元,由原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