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非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XX聪、鲍旭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XX聪,鲍旭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非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春跃。被执行人XX聪。被执行人鲍旭萍。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XX聪、鲍旭萍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金东行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13713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非字第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