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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刑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琰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执字第00264号罪犯陈琰,男,生于1979年12月7日,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现在襄阳监狱服刑。2001年4月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鄂刑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9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4月、2006年9月、2008年4月、2009年9月、2011年6月、2012年11月、2014年1月经本院七次裁定减刑共六年。执行机关襄阳监狱提出假释意见书,于2015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襄阳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获1次季度表扬、2次季度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1次季度表扬、2次季度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该犯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对该犯减刑的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同时,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同意接受其矫正的意见、家人担保及受害人家人的谅解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5月28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冈审判员 付士平审判员 肖 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