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世家居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等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家居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10号原告青岛世家居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308国道190号7网店。法定代表人,许海岗。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9号青岛大学科技园D座111室。法定代表人,王勤杰。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05号。被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27号。原告青岛世家居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74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赵文华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74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赵文华所有的位于××房屋壹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由子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