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6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60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月婷,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