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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永茂与卫庆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茂,卫庆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2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杨永茂,女,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卫庆超,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茂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杨永茂负担。审判员秦忠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张学禹审 判 长 秦 忠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朱琴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学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