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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樊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樊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