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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417号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宋正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一鸿(特别授权代理),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守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并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1元,减半收取78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海勇审 判 员  刘文利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