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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严永军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周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严永军,周国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城市名人广场39楼。负责人陈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永军。委托代理人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国忠。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宋 涛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旻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