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政轩申请执行张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轩,张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王政轩,男,3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白彦花镇。被执行人张小波,男,3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王政轩申请执行张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波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王政轩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文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