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鹿执民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罗爱娥与夏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爱娥,夏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鹿执民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罗爱娥被执行人:夏荫身份证:33030219660723402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温商终字第002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夏益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任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