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甲某与崔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某,崔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544号原告:李甲某,女,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志鹏,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乙某,男,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原告李甲某与被告崔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某及其代理人李志鹏,被告崔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甲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女儿崔丙某,生儿子崔丁某,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只是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打骂。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崔乙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有很好的婚姻基础。没有发生打架事件。原告经常上网聊天,并且有男网友给其他电话。原告于2014年出去打工,11月份我把原告接回来12月份再次出走,并提出离婚。原告男网友还威胁我说如果不同意原告出来,就找过来。现孩子都还幼小,我希望我们之间能够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较好,并于2010年3月9日生女儿崔丙某,2012年10月29日生儿子崔丁某。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2014年12月份双方对原告与男网友之间聊天行为发生争执。并导致原被告分居至今。庭审过程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要原告回家来共同生活,抚育一双儿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被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之间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2014年由于原告上网行为发生矛盾,但是被告表示原告有外界因素压力,并表示希望原告回家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夫妻之间应该多做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忠诚。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甲某与被告崔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邢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