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民仲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凤丽、蒋议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凤丽,蒋议军,蒋侠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仲字第27号申请人梁凤丽,女,汉族,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委托代理人曾敏文,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岚,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蒋议军,男,汉族,退休工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被申请人蒋侠杰,男,汉族,南京南瑞集团公司职员,住址同上。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楷效,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梁凤丽因与被申请人蒋议军、蒋侠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桂林仲裁委员会[2014]桂仲案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梁凤丽以与被申请人蒋议军、蒋侠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凤丽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凤丽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梁凤丽已预交,调解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梁凤丽负担,本院退还案件受理费200元给申请人梁凤丽。审 判 长 吕秀文审 判 员 胡卫新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申峰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