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明玉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能源建设工程公司、吴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玉,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能源建设工程公司,吴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李明玉。委托代理人杨天照,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能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坝建设路46号。法定代表人冷向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斌,经商。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玉与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能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吴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玉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李明玉负担。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梅 巧 微信公众号“”